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4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北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江精细化工园区江苏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北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启东市北新无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4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