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北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北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4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北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江精细化工园区江苏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北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启东市北新无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4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