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7民初22495号
原告:上海亿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北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亿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北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9月9日,原告上海亿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亿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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