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3806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新岗山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
法定代表人:张某,负责人。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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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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