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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民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威尔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021民初5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靳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已减半),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