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7民初4428号
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360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涂某。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0元、财产保全费788元,合计16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