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319民初3092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羽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贺庆(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天津生态城枫创产业园中加中心1层102(天津创宏之星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贺庆(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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