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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大学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2143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彤,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建贺庆(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十三大街21号润帆广场3-7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大学、中建贺庆(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以欲与被告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乔 盈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