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贺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容市政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058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民,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瑞,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容市政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五大街51号2楼。
法定代表人:张连西。
第三人:中建贺庆(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枫创产业园中加中心1层102(天津创宏之星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20号),办公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十三大街21号润枫广场3-720。
法定代表人:陈志国(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容市政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第三人中建贺庆(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