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异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建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T952B。
法定代表人:吴自全。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2号顺通安科技厂房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85162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0304执19869号,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法院冻结中国银行深圳人民南路支行7497××××5135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深圳市鹏建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撤回本次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深圳市鹏建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深圳市鹏建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