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紫荆道**创想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澄。
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