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5588号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丰海联创港众创空间)9层101内57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婵,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月,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紫荆道2号顺通安科技厂房十层。
法定代表人:陈澄。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