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437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陶山镇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MF1451713B),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三联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0880267W),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安总部经济大楼1幢10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瑞安市陶山镇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