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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瑞安市陶山镇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437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陶山镇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MF1451713B),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三联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0880267W),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安总部经济大楼1幢10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瑞安市陶山镇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