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302民初327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村x组xx号。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被告:xx利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大街xx段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1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xx市利民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