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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瑞驰物资有限公司与朝阳市利民建设有限公司、朝阳市利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82民初3216号之一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万元店。 负责人:***。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54元,减半收取12,677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