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民初454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西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五一路**丽江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 2 审判员  蒙继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