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民初454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西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五一路**丽江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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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蒙继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