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20执32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陵智能电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228号6幢3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金陵智能电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2023)沪0120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金陵智能电表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20,804,946元。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陵智能电表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陵智能电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20执3285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