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15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3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9751903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瑞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官亭小区10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809148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青岛世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瑞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3)鲁0215民初10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岛中瑞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215民初10587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