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24民初2236号
原告:***,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恒达铝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经营者:***,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一心乡双合村。
被告:**,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恒达铝塑门窗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给付义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恒达铝塑门窗加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