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叁龙高科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梅州市叁某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424民初1882号 原告:梅州市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五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梅州市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梅州市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县大新城毅新国际商住楼建筑防水隔热工程余款70000元及利息72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新国际公馆项目部签订梅县区毅新国际商住楼建筑防水隔热工程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运输及保证合理工期内完成,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形式向甲方承包柔性防水工程。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全部工程,且每项工程都有甲方代表签字验收,2016年1月19日双方进行结算,并达成结算协议,协议内容为:此工程余款75866.00元,由甲方曾宪金一次性付给乙方**叁拾柒万(其中叁拾万现金2016年1月21日付清,余款柒万元延期至2016年中秋节一次性付清)。此协议双方签名即生效。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付。综合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约定,并且影响了原告正常经营及资金正常流转,给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案涉工程梅县大新城毅新国际商住楼建筑防水隔热工程在梅州市××区(梅州市××大队侧),故本案应由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