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403民初67号
原告:梅州市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江南定民路宏图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河东镇下坝沿江中堤建裕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城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的董事兼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址:五华县。
被告:***,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梅州市东方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大坝澄湖河堤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曾文彬。
原告梅州市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追加)、梅州市东方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梅州市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梅州市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