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0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定民路宏图大厦首层1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地址:梅州市五华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403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3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管、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除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五华县××镇××村调查、走访,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通过查询检索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显示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还有2宗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由本院依法处理。本案债权尚余3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403执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新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