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宜秀执字第004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衢州市佑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衢州市佑嘎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