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03民初1968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皇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原告***诉被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