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03民初616号
原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皇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鸿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办事处兰河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鸿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