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03民初2675号
原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皇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宜昌江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港城路6号3号楼工业设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江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虹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