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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航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103号之一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1元,减半收取计1635.5元,由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樊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