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22财保170号
申请人:四川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HA0B91,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眺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江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8AQXC9L,地址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江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慷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江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巴中市南江县黄金大道(樵河桥侧)(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川投资备【2020-511922-51-03-460437】FGQB-0185号)中农联•川陕农产品集散中心5幢第2层2-1、2-2、2-3、2-4、2-5、2-6,第4层4-1、4-2、4-3,17幢第2层2-1、2-2、2-3、2-5,17幢第3层3-1、3-2、3-3、3-4、3-5、3-6共计19处未售房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1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江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巴中市南江县黄金大道(樵河桥侧)中农联•川陕农产品集散中心5幢第2层2-1、2-2、2-3、2-4、2-5、2-6,第4层4-1、4-2、4-3,17幢第2层2-1、2-2、2-3、2-5,17幢第3层3-1、3-2、3-3、3-4、3-5、3-6共计19房产(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51192220200026);查封期限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申请人四川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