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17民初6028号
原告:***美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21支沟金诚国际石材城D-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B5YH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兴鸿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丰乐村八组13号/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LWY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美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兴鸿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美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9.50元,由原告***美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安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婷
书记员左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