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

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与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2153号之二 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