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2153号之二
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