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6902号之二
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HB3C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豪吉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60CL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豪吉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赣0902民初690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豪吉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已撤诉,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豪吉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豪吉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