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

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与江苏豪吉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6902号之一 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HB3C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豪吉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60CL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豪吉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豪吉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豪吉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