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02民初2249号
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HB3C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川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赤坪路260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2898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川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厦门川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公司资产为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厦门川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