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木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万木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杭州华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7民初4822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9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