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晶矿商贸有限公司、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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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3923号
原告:广西晶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企沙大道2001号桂海东盟商贸中心209栋1至3层1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PLBY93N。
法定代表人:何振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雪梅,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桂陵大道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97UO1E。
法定代表人:王会军。
原告广西晶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晶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晶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行为的处分权利,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晶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1元,由原告广西晶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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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佳芮
书 记 员  何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