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瑞途电子有限公司与承蒲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4700号

原告:成都瑞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中柏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芮立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蒲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桂陵大道北段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军,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成都瑞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途公司”)与被告承蒲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瑞途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的《配料系统皮带机设备、安装合同》、《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一)》、《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二)》;2、二被告返还原告瑞途公司多支付的款项及赔偿原告瑞途公司损失500000元,并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0日,原告瑞途公司与被告承蒲公司签订《配料系统皮带机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被告承蒲公司向原告瑞途公司提供皮带机设备及安装,合同总价款1442000元。当天,双方还签订《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一)》,约定被告承蒲公司向原告瑞途公司提供内蒙古佰特合金有限公司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总价款890200元。当天,双方还签订《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二)》,约定被告承蒲公司向原告瑞途公司提供内蒙古佰特合金有限公司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总价款622800元。三份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相同;均为固定总价合同;付款方式为预付款40%,制作完毕后付款20%,安装完毕后付款20%,验收合格后付款15%;质保金5%一年期满后支付;验收方式为被告承蒲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验收合格以第三方内蒙古佰特合金有限公司合格为标准;工期为45天,晚一天罚款1万元;被告承蒲公司提供CAD图纸,不提供视为验收不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瑞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因被告承蒲公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原告瑞途公司又与被告**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以被告承蒲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及自然人身份向原告瑞途公司承认违约行为,并承诺将严格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保证于2019年1月18日前完工,否则赔偿原告瑞途公司所有损失。但此后,因被告承蒲公司拖欠其安装人员工资造成多次停工闹事事件,严重影响内蒙古佰特合金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原告瑞途公司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代为垫付了被告承蒲公司应付的部分工资、材料款等。经原告瑞途公司多次催告,被告承蒲公司已经无法完成合同义务。2019年1月14日,原告瑞途公司函告被告承蒲公司解除上述合同。因被告承蒲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承蒲公司、**应退还原告瑞途公司多支付的合同价款316176元、原告瑞途公司的直接损失84680元、误工损失900000元,现原告瑞途公司暂主张损失500000元。为维护原告瑞途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承蒲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瑞途公司是内蒙古佰特合金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察右中旗重工业园区新建工厂的总承包方,原告瑞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承蒲公司,并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配料系统皮带机设备、安装合同》、《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一)》、《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二)》,被告承蒲公司的全部制作安装行为均在察右中旗内蒙古佰特合金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内完成,属于原告瑞途公司作为总承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的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中,原、被告在上述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原告瑞途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原则,应属无效约定。故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法院审理。

为说明案涉工程性质,被告承蒲公司、**向本院提交被告承蒲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合同载明的“皮带机设备”、“电缆桥架”、“称重传感器”等工程图纸及现场照片。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客体是“工程”,包含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根据被告承蒲公司、**提交的材料,案涉三份合同所指向的“内蒙古佰特合金有限公司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工程”应为建设工程。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标的额未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即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在《配料系统皮带机设备、安装合同》、《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一)》、《配料系统料仓、皮带通廊制作、安装合同(二)》中关于“如若发生纠纷,由原告瑞途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承蒲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