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民初167号
原告:河南恒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32675921XO。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MAOPULMGI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恒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恒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593元,减半收取187296.5元,由原告河南恒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