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1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求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振兴东路(东)**桐乡市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91758234Y。
法定代表人:袁伟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锋,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凯燕,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乘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振兴东路(东)**桐乡市商会大厦****133048367722222X8。
法定代表人:李宇清。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嘉兴求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乘合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83民初482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6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8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经执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14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14日支付10000元,余款50000元自2020年9月起每月底前各支付1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483执167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洪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炯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