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民初1007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若飞,贵州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丽,贵州印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7号汇丰豪园西127(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X85C75N。
法定代表人:邓崇献,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丽茵,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误将广东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已减半收取计105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邓和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蒲学芬
代理书记员 蒲学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