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华弘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马宅镇宅溪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9473号之二
反诉原告:东阳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某村。
法定代表人:厉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某村。
法定代表人:厉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律师,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东阳市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反诉原告某村委会与反诉被告某某公司、第三人东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3年11月15日、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后本院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以及反诉原告某村委会撤回对第三人某公司的起诉。
反诉原告某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某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反诉被告某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某村委会财政补助损失600000元;3.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30日,某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某村委会的柏里村道路硬化工程,并由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道路硬化面积约1080㎡,浆砌块石挡墙约112.38m³,干砌块石挡墙月110.4m³,以及其他垃圾清理拆除等,工期为90天,工程造价为375076元。2019年8月14日,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某村委会的柏里村道路拓宽工程,并由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道路拓宽面积约547.5㎡,浆砌块石挡墙约872.58m³,工期为91天,工程造价为447758元。后某某公司和某公司组织施工,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施工义务。2023年6月,因某某公司和某公司未完成项目要求的工程量导致财政补助资金被取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原告某村委会的负责人可能存在与反诉被告某某公司、第三人某公司串通骗取集体资金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阳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