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泰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大唐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嘉泰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4554号 原告:宁夏大唐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宁夏嘉泰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虎某某,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大唐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嘉泰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宁夏大唐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大唐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大唐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宁夏大唐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154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