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丽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亚欧星火(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执57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丽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建国,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亚欧星火(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贾槟槟。 北京丽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亚欧星火(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9民终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亚欧星火(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丽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亚欧星火(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00元,并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逾期付款利息27353元并承担1600000元工程款自2020年6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亚欧星火(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亚欧星火(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已将其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另被执行人亚欧星火(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也无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经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创新工业园区分中心、北京市规划和资源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亚欧星火(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外本院已到大理市××和大理市××室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亚欧星火(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回告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并且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