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丽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悦装(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8440号
原告:北京丽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鲁祥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艺格工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甲2号院2号楼16层1601内1608。
法定代表人:万柳硕。
被告:悦装(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兴道18号1号楼1门1-10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罗凌捷。
原告北京丽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艺格工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悦装(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北京丽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丽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丽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国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