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802民初333号之一
原告:安徽励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创新创业园3#C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5546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明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爱飞客大道(爱飞客通航产业孵化基地B2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5760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励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明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励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励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