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435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