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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泉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盐商仲审执字第00003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泉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深圳市华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泉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华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仲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华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仲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华安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仲裁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