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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泉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亭催字第0059号 申请人盐城市泉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北港组团二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泉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盐城市泉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盐城市建行营业部于2015年7月14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汇票无效,金额为10000元。 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盐城市泉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盐城市建行营业部请求支付上述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