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44号
申请人:***,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钻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北楼3002、30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钻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钻业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钻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