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156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2日生,住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标,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年龄不详,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钻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北楼3002、3003室。
法定代表人:温开晔,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钻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5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7元,依法减半收取29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建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