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
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甬海商初字第22号民事裁
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上
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
的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8号新华保险大厦12楼,因此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审理,而应由
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
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宁波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
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
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宁波通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
合同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
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
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工
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方式解决。该涉案工程为宁波市通途路西段工程,该路段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委托合同第八条选择原审
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有效,原
审法院按照约定管辖条款对本案有管辖权。即使如上诉人称其非
委托合同的签约主体,但原审被告宁波通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
住所地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
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据此,上诉
人要求移送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