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982民初1790号
原告:甘肃金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金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敦煌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金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建公司)与敦煌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文化产业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文化产业管委会给付所欠监理费共计7090000元;2、要求文化产业管委会承担逾期利息1510314.55元(其中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应支付合同价款的95%,未付6390500元,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利息303548.7元,按照贷款年利率4.75%计算;按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结束全额支付剩余合同金额,未付7090000元,2018年1月至2021年8月,利息1206765.85元,按照贷款年利率4.75%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文化产业管委会就敦煌国际酒店建设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在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了招标公告,金华建公司报名参加投标,2016年2月25日进行投标。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及文化产业管委会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通过严格的投标评审确定金华建公司为中标人,并于2016年3月5日向金华建公司发出中标通知。2016年3月5日,双方签订了敦煌国际酒店建设工程EPC总承包监理合同,该项目合同价款为13990000元。合同约定,本标段工程监理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每月支付一次,支付至监理费的70%时暂停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款项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了文化产业管委会因其自身原因未依约支付到期应付监理费用的,金华建公司向文化产业管委会收取该阶段应付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通用条款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专用条款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签订监理合同以来,金华建公司组建了项目监理部,并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进场加班加点、外地材料考察、外地材料加工监理、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计量审核、施工结算审核、成果资料移交、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2017年监理部部分人员对保修及其他遗留工程完成了监理工作,认真积极地按监理合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文化产业管委会提出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2017年9月份金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结算进行了审核。2018年9月,工程结算经相关部门审定完成、结算成果文件已出,但文化产业管委会未按监理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文化产业管委会自2016年9月份共计支付6900000元,剩余监理费7090000元至今未支付。金华建公司通过电话、短信、公司发函等方式催要欠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文化产业管委会辩称,1、文化产业管委会对欠付金华建公司监理费709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该建设项目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文化产业管委会仅是甘肃省人民政府指定或者授权的项目业主,作为名义上的建设单位来行使管理权。项目建设资金全部通过甘肃省政府拨付,但文博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缺口大。敦煌市政府和文化产业管委会通过书面形式多次汇报,但是资金还未到位,文化产业管委会并非自身原因未依约支付到期的监理费,逾期付款是由于省政府资金不到位所造成。待资金到位后将及时给付;2、金华建公司主张逾期利息的期间及标准依据不充分。合同约定,国际酒店公司竣工合同,工程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付价款的95%,而决算报告时间是2019年3月11日,其主张的利息期间缺乏事实依据。即使逾期利息存在,但计算利息的利率是错误的。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综上,请求驳回金华建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彼此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文化产业管委会就敦煌国际酒店建设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在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了招标公告,金华建公司报名参加投标,2016年2月25日进行投标。敦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及文化产业管委会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通过严格的投标评审确定金华建公司为中标人,并于2016年3月5日发出中标通知。2016年3月5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该项目签约酬金为13990000元,支付酬金的方式为:本标段工程监理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每月支付一次,支付至监理费的70%时暂停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款项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如文化产业管委会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结算方法(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合同签订后,金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期间,文化产业管委会自2016年9月份先后三次向金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6900000元。剩余监理费7090000元至今未支付。金华建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7日进行了结算审核,2019年3月11日,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诉讼中,金华建公司对逾期利率、缺陷责任期及工程结算时间同意文化产业管委会提出的计算标准,即年利率为3.85%、缺陷责任期为2年,工程结算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
本院认为,金华建公司与文化产业管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金华建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文化产业管委会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支付酬金的义务,其应继续承担履行义务。其辩解由于相关部门未及时拨付工程款作为拒付酬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文化产业管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损失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予以确定,即利息为599758元(其中2019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9日,以应付款6390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为492068元;2021年4月10至2021年9月1日,以应付款70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为107690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敦煌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甘肃金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709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99785元,共计7689758元;
二、驳回甘肃金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02元,由甘肃金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74元,敦煌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65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